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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資助制度】
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資助工作實施辦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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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認真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資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根據國家、省、市有關高職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高職學生和五年一貫制學生。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根據我校實際情況和經濟困難程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分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和一般困難兩個檔次。特殊困難學生不超過全體專科生數的5%,困難學生不超過10%,一般困難學生根據實際情況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資助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確定合理標準,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組織管理機構
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四級資助認定工作和資助工作實行四級管理負責制:
1、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和資助工作。
2、資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學生資助中心辦公室(掛靠學生工作處),負責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和資助工作的具體組織、審核和管理。
3、二級學院成立以黨總支書記為組長、輔導員、學生代表等為成員的資助工作組,負責本二級學院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4、以班級為單位,成立以輔導員任組長,學生代表為成員的學生資助工作小組,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資助的民主評議工作。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級總人數的10%。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報二級學院備案。
第五條 認定標準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認定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
1、孤兒、烈士子女或優撫家庭子女等無直接經濟來源者;
2、單親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長期臥床家庭缺乏勞動力,家庭又無固定經濟來源且親友無資助能力者;
3、難以維持基本生活者或被各生源地城市列為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員)、家庭經濟困難殘疾者;
4、家庭為民政部門確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者;
5、學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災害,學生本人突發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經濟承受能力者;
6、來自老少邊窮地區,經濟條件差,家庭無固定經濟來源,基本生活難以維持者;
7、因家庭經濟貧困,無力支付在校期間必要的學習和生活費用者。
第六條 認定程序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一般于10月份完成。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資助中心、二級學院工作組、班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1、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
2、每學年開學時,資助中心布置啟動全校認定工作。
3、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附件一)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已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只提交《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附件二)),依照本辦法確定的認定標準,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進行評議,確定本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二級學院工作組進行審核。
4、二級學院工作組要認真審核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
5、二級學院工作組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二級學院工作組提出質疑。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6、資助中心負責匯總各二級學院審核通過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7、每學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結束后,若中途某學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需增補者,其所在二級學院要本著從嚴把關的精神,在認真核實的基礎上,將相關證明提交資助中心,最終由資助中心予以認定。
第七條 資助方式和程序
1、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在校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學年8000元,資助中心每年根據廈門市資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額,依照評選條件面向全校公開、擇優評選,由資助中心審查、公示通過,資助領導小組批準后上報。
2、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在校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000元。資助中心每年將廈門市資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額分配到各二級學院,各二級學院依照評選條件,公開、擇優向資助辦推薦候選名單(優先推薦已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經資助中心審查、公示通過,資助領導小組批準后上報。
3、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高職在校生,每生每學年補助4000元;家庭經濟一般困難的高職在校生,每生每學年補助2500元;家庭經濟困難的五年一貫制在校生,每生每學年補助2000元。各二級學院依照評選條件,從已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向資助辦推薦候選名單,經資助中心審查、公示通過,資助領導小組批準后上報。
4、勤工助學:為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帶有幫困性質的勤工助學崗位,鼓勵經濟困難學生通過勤工助學來解決生活困難問題。勤工助學以一、二年級學生為主,面向每學年認定的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優先提供,依據《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規定》辦理。
5、臨時資助:本人或家庭因遭遇重大不幸而給生活帶來特殊困難的學生,可書面向學院提出臨時申請,學校視困難情況給予一定的臨時資助。
6、減免學費:經本人申請,家庭所在地鄉鎮、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縣民政局證明,學校調查核實,確實無力交納學費者,學校酌情確定是否減免學費(申請者需在每學年開學初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7、臨時生活補貼:在特定的時期,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臨時生活補貼。學校依據上級下達的指標,從已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優先評定。
8、學費緩交:因各種原因臨時出現經濟困難,一時無法交清學費的,經本人申請、輔導員向家長核實,學校酌情批準緩交期限(申請者需在每學年開學初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第八條 資助日常管理
1、各輔導員要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各二級學院在實施管理資助的過程中,要對經濟困難學生開展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的教育,開展誠信教育,增強他們戰勝困難、奮發成才的信心和決心。
2、對違反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學生,當年不得享受第1-7種資助方式的資助。
3、參加第1-4種資助方式評選的學生,學年德育素質和綜合素質測評等級(按兩學期平均計算)必須達到“優秀”級別。
4、依照《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宿舍管理規定》,學生所在宿舍文明建設未達到良好(三星)的,取消參加第1-7種資助方式的資助資格。
5、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助學資金要專款專用,及時發放給受助學生,嚴禁截留、挪用和擠占。
6、學校各項經濟困難資助的對象原則上應是已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對于因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應及時申請認定。
7、接受第1-3種資助方式資助的學生,應具有優秀的品德和高尚的情操,通過加入學校“獎助學志愿者服務隊”,承諾每學年分別提供200小時、120小時、30小時的志愿服務(由資助中心確定志愿服務具體活動和崗位),踐行“享受資助政策·熱心志愿服務”的受助理念。
第九條 認定和資助工作的檢查與監督
1、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資助是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一項常規性工作,二級學院應將認定和資助工作作為每學年的重要任務進行布置,對下達的各類資助指標要嚴格按照政策和標準進行評選。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資助中心(學生處)等部門加強對二級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資助工作的監督與指導,發現問題,堅決糾正。
2、學校和二級學院每學年應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院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3、學校和二級學院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建立誠信檔案,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處(部)負責解釋。